(2017)皖188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赖先润与朱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先润,朱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2318号原告:赖先润,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朱美红,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赖先润与被告朱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先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美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赖先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因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及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请。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赖先润与被告朱美红之间达成了借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经双方以借条形式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无故长期拖欠借款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当庭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赖先润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聪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