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白某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