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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柴某某、卜某某与季存荣某某、季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卜某某,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2151号原告:柴某某。原告:卜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柴某某、卜某某诉被告季某某、季某某、陈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柴某某、卜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某某、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柴某某、卜某某负担。审判长  季某审判员  王某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