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专成、韩利国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专成,韩利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83民督8号申请人卢专成,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申请人韩利国,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申请人卢专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卢专成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15年2月、7月被告分两次共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利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卢专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2月20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支付令确定给付之日,5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7月20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支付令确定给付之日)。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韩利国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