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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宏荣与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宏荣,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134号申请执行人:唐宏荣,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委北头村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461673-8。法定代表人:邓彦清。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宏荣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振方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第[2016]34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6月、7月份工资差额7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Y×××××、粤Y×××××的汽车二辆。其中车牌号为粤Y×××××已由本院(2017)粤0605执1156号案查封,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时未能处理;另车牌号为粤Y×××××的汽车车龄达十年以上,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没有处理价值,请求法院不要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5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胡兴贤执行员  黎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