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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笋世、潘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笋世,潘恕强,邵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笋世,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潘恕强,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邵先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苏笋世与被执行人潘恕强、邵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4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6.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0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邵先亮名下的鲁B×××××号起亚牌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恕强于2017年7月23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10万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971元,2017年8月23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18年9月23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4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