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行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文清、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文清,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3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文清,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郑燕娟、余泉水,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74号。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一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五一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林,总经理。上诉人梁文清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职责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2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要求安置的面积与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面积不一致,也即是,本案纠纷系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相关部门申请解决面积的问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无事实根据,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梁文清的起诉。上诉人梁文清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行初276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一审诉请“要求被告履行已拆除原告坐落于……房产安置事宜的法定职责;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上述拆迁房产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行政诉讼范围。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履行其征收拆迁上诉人房产的安置职责,完全符合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被拆迁房产的权属、面积均可以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应当依法“先补偿,后拆迁”。然而,其在未与上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行为违法,其应当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上诉人与福州市客车厂于2003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拆迁安置后的权利归属上诉人,面积依照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所测量的面积确定。根据《关于洋中路374号拆迁安置的函》确认了福州市客车厂放弃产权给上诉人的事实。且上诉人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选房序列号》等证据,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审理查明事实判令。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不存在任何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纠纷,上诉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本案。四、上诉人早已穷尽其他途径,均无法解决本案纠纷,唯有提起行政诉讼方可解决本案纠纷。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向多部门提起信访,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各个部门纷纷推诿。福州市客车厂早在2003年解体,上诉人根本无法将其列为被告。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错误裁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一审第三人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梁文清、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本案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为了解决福州市客车厂职工宿舍拆迁安置面积分配问题,该纠纷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诉讼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凯审 判 员 王小倩审 判 员 徐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曾 媛附: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