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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玮与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玮,高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3990号原告:卢玮,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凤云,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卢玮与被告高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45,500元);3、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本相识。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年息为18%,每季支付22,500元。当日,原告转账给被告50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延长两个月归还,2015年12月9日被告须一次性归还本息,如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导致诉讼,原告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35,500元。考虑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被告高凤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原告转账给被告50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年息为18%,按季支付,每季支付22,500元。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延长两个月归还期限,2015年12月9日被告须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如逾期未还,被告须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导致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所需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按律师收费法定标准计)。2016年12月15日,原告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交纳律师费20,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所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为转账,部分为现金支付,共计135,5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补充协议、银行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35,5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原告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张,低于约定标准,可予准许。被告承诺因其未按时还款导致诉讼的,自愿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相关的民事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凤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玮借款500,000元;二、被告高凤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玮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45,500元);三、被告高凤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玮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保全费3,670元(原告卢玮已预缴),由被告高凤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鲁檬人民陪审员  徐德媛人民陪审员  陶永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哲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