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郑亚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郑亚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57号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6624624XL。法定代表人郭陕念,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浩,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法定代表人苏孟元,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亚萍,女,成年,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郑亚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洛阳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琳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