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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虎、吴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虎,吴小红,宋发千,赵鹏程,曾盛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855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虎,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吴小红,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宋发千,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赵鹏程,男,汉族,1992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曾盛利,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虎、吴小红、宋发千、赵鹏程、曾盛利罚金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虎、吴小红、宋发千、赵鹏程、曾盛利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虎、赵鹏程已缴纳罚金;被执行人吴小红、宋发千、曾盛利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