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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光辉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该委科长。被执行人黄光辉,男,生于1971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卫医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卫医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黄光辉。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卫医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汪小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谭春梅书 记 员  王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