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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某1、张某等与于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张某,于某2,于某3,于某4,马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90号原告:于某1,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张某,女,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2,女,汉族,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3,女,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于某4,女,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马某,女,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于某1、张某与被告于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1、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1、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某1、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霞审 判 员  耿建立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