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某1、张某等与于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张某,于某2,于某3,于某4,马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90号原告:于某1,男,汉族,1993年3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张某,女,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2,女,汉族,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3,女,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于某4,女,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马某,女,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于某1、张某与被告于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某1、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1、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1、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某1、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霞审 判 员 耿建立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