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乐亿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乐亿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乐亿便利店(门头招牌:利家连锁超市东联分店),经营场所福州市马尾区。经营者:李典兴。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乐亿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066.15元(暂计至2017年8月2日)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9066.1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暂计为9202.65元)范围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或其经营者李典兴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二、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