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启伟、郝景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伟,郝景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43号申请人刘启伟,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孟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郝景昊,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关于申请人刘启伟诉申请人郝景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启伟诉申请人郝景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一致同意,申请人郝景昊偿还申请人刘启伟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整;申请人郝景昊于2017年8月22日前偿申请人刘启伟20000元,剩余48万元申请人郝景昊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12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启伟10000元,至还清为止。二、若申请人郝景昊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付款义务,逾期一期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且申请人刘启伟有权就上述所有剩余债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刘启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钰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