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盟与王元勇、焦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盟,王元勇,焦孟,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660号原告:石盟,男性,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王元勇,男性,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焦孟,男性,汉族,1981年09月19日出生,住赫章县,被告: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法定代表人:黄国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邦,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石盟与被告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元勇、焦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石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盟负担。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仁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