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开元与洪水永、朱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元,洪水永,朱水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64号原告:朱开元,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水永,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朱水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朱开元与被告洪水永、朱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开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开元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开元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吕天课人民陪审员 陈和生人民陪审员 陈荣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美端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