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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开元与洪水永、朱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元,洪水永,朱水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64号原告:朱开元,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水永,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朱水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朱开元与被告洪水永、朱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开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开元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开元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吕天课人民陪审员  陈和生人民陪审员  陈荣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美端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