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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树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林树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922号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综合服务区办公室D座二层219-33室。法定代表人:陈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树明,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树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