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树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林树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922号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综合服务区办公室D座二层219-33室。法定代表人:陈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树明,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树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