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李**,廖**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绰号阿润古),男,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廖**,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林**、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粤14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作案工具米黄色iPhone6S(IMEI为:353346071344998)手机一部、酒红色iPhone6S(IMEI为:353314070455249)手机一部、银灰色iPhone6(IMEI为:356954069984613)手机一部、银灰色iPhone6S(IMEI为:35326207264339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李**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林**、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李**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常青审判员 刘庆新审判员 黄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