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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桥广与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桥广,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4488号原告:卢桥广,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进,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春,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X1301-G801房。法定代表人:XX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亚冬,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0号证券大厦六楼602。法定代表人:周志鹏。原告卢桥广与被告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桥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春,被告德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亚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桥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56595元、评估费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8日,司机阳召林驾驶粤A×××××号货车与其所有的粤R×××××号小轿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阳召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卢桥广无责任。被告德邦公司辩称,我司为粤A×××××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的合理维修费用由我司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8日,司机阳召林驾驶粤A×××××号货车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由西往南行驶,原告卢桥广驾驶临时号牌R426Z5号小轿车由西往东行驶,司机阳召林拐弯时没有避让原告卢桥广车辆,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阳召林负全部责任,原告卢桥广无责任。原告卢桥广是临时号牌粤R×××××号小轿车的所有人。2017年5月31日,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R426Z5号(临)宝马BMW7301小型轿车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该车维修费用为56595元。原告卢桥广支付了评估费2500元。2017年6月3日,原告卢桥广在广州市黄埔区海城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维修,支付了修理费56795元。被告德邦公司是粤A×××××号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本院认为,阳召林驾驶粤A×××××号货车与卢桥广驾驶的粤R×××××号(临)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阳召林负全部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卢桥广的粤R×××××号(临)小轿车在事故中受损,委托了具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德邦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价格评估存在虚假、显失公平的情况。卢桥广主张车辆维修费56595元和评估费2500元,提供了相应发票、车辆维修结算单等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卢桥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57095元,由德邦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卢桥广赔偿2000元。二、被告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卢桥广赔偿57095元。三、驳回原告卢桥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