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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新芳与安阳市一家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马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芳,安阳市一家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马学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80号原告:赵新芳,女,汉族,1964年4月4日,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勇,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一家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中段35号学府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卫华,公司经理。被告:马学昌,男,汉族,1955年4月4日生,住林州市。原告赵新芳诉被告安阳市一家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马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新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5000元(起诉利息暂按5000元计算,实际利息以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所有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经被告安阳市一家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马学昌介绍分8次分别于2011年12月17日借给该公司20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7%;于2011年3月31日借给该公司10000元,借期半年,年利率7%;于2011年10月5日借给该公司40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7%;于2011年12月11日借给该公司64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7%;于2012年1月27日借给该公司21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7%;于2011年9月26日借给该公司20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7%;于2012年9月26日借给该公司2000元,借期一年,年利率7%;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二被告未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是分多次在不同的时间为被告重新又出具了新的借条,上述借条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告再次找二被告讨要,二被告不予偿还,无奈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新芳起诉被告安阳市一家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马学昌要求偿还借款,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有赵书芳是出借人,赵书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现仅原告提起诉讼,势必会损害赵书芳的利益。综上,本案遗漏当事���,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新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