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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漆欧洋与胡海军、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欧洋,胡海军,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漆欧洋,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胡海军,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小平,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漆欧洋申请执行胡海军、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4260.5元,执行费1894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海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