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涛与安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安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46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菡,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博,男,18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刘涛与被告安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刘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