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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涛与安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安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46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菡,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博,男,18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刘涛与被告安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刘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