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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刘诗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刘诗坤,刘亚坤,亳州市恒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3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张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诗坤,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良波,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坤,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占涛,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恒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紫苑路以南、药王大道以西、养生大道以北、振谯路以东、亳州春雨汽车城内街1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QN8P07。法定代表人刘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诗坤,被上诉人刘亚坤、亳州市恒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诗坤于2017年1月22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亚坤、恒远公司、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暂计80000元。2017年4月5日刘诗坤变更诉讼请求为183000元。该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刘诗坤的委托代理人张良波,被上诉人刘亚坤的委托代理人朱占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被上诉人恒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上诉人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