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在执行程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恢12号执行案件色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