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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在执行程某与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恢12号执行案件色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允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