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被执行人李庆。刘志军与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234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所持有的四川省盐源县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查封以600万元为限),但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