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仇立新与王久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立新,王久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90号申请人:仇立新,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久财,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仇立新与被申请人王久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仇立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久财驾驶的冀H60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扣押。担保人付景明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HR6**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仇立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久财驾驶的冀H60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其行驶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