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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刘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胜路**号广厦景园。被执行人刘昌明,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柏林村。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昌明的银行存款6060元予以划拨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