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刘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胜路**号广厦景园。被执行人刘昌明,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秀水镇柏林村。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刘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昌明的银行存款6060元予以划拨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