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王雪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王雪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0240-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王雪晶,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与王雪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3月8日,本院以(2015)甬鄞执民字第204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雪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雪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