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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毕雪松与田瑞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雪松,田瑞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137号原告毕雪松,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开发区。被告田瑞潮,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毕雪松与被告田瑞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毕雪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毕雪松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