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从青、余祥珍等与谢陆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从青,余祥珍,谢陆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809号原告:谢从青。原告:余祥珍。被告:谢陆水。原告谢从青、余祥珍与被告谢陆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从青、余祥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子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