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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从青、余祥珍等与谢陆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从青,余祥珍,谢陆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809号原告:谢从青。原告:余祥珍。被告:谢陆水。原告谢从青、余祥珍与被告谢陆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从青、余祥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子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