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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3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与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211-213房。组织机构代码758318856。法定代表人何乾。被执行人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8251676。法定代表人温向东。关于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诉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6%计算)、案件受理费4770元。因被执行人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4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太原东建众帮建筑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回函。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02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