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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与刘丙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刘丙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701号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5606317169,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红星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高峰,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照明,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红星农场。被告刘丙奇,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丙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00元,减半收取57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健民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万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