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永希与林银秀、龚岩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希,林银秀,龚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希,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林银秀,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龚岩发,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原告朱永希与被告林银秀、龚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永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林银秀、龚岩发支付人民币3,006,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涉案多起,其名下除位于杨浦区国秀路XXX弄XXX号XXX室、宝山区淞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不动产权利外,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上述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