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菊浦、罗增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菊浦,罗增祥,臧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247-1号申请执行人:徐菊浦,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罗增祥,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义香,女,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菊浦与罗增祥、臧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增祥撤回对被执行人罗增祥、臧义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