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业生、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生,吴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业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国平(NG,KWOWPING),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李业生与被执行人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石狮市辖区内,且石狮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吴国平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