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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范光兴与被告张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光兴,张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1176号原告:范光兴,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拥军,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旬昌,陕西省兴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峰,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莉,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光兴与被告张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范光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光兴现就该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光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王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