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志红与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红,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初26号原告高志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叶阿洪,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校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林,局长。原告高志红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萧山民政局)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原告2017年2月20日补正后,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杭州市民政局针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了维持复议决定,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志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志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志红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代理审判员 楼丹利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