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玉政与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政,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珂,侯顺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81号原告张玉政,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治林、卞亚辉,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袁洋洋。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被告赵珂,男,汉族,住林州市振林区。被告侯顺晨,男,汉族,住林州市振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政与被告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珂、侯顺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9元,减半收取215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