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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浪,邹国其,龚志刚,乐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7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乐安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KEQN8F。法定代表人:潘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辉,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浪,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邹国其,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龚志刚,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乐圣贤,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浪、邹国其、龚志刚、乐圣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