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云与李电侠、陈付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李电侠,陈付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193号原告:杨云,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李电侠,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付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诉被告李电侠、陈同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