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所借的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65000元,余款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所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