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雷英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雷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特52号申请人:丁雷英,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丁雷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丁志山,男,1923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区XX新村××单元××室,系申请人丁雷英的父亲。2008年11月11日,丁雷英向苏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称丁志山1993年4月至吉林讨要退休后工资后走失。申请人丁雷英申请宣告丁志山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丁志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丁志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丁志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女丁雷英要求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志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