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002号原告:朱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朱某以与被告张某已经向其支付工资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