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商业银行、成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县农村商业银行,成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惠民县南关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83523。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成如莲,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惠民县。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惠商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成如莲下岗,××在身,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恢复执行,经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农村商业银行在支取五万元钱后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一切诉讼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惠商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