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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5号罪犯王凯,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于同年11月7日作出(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凯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390分。2015年3月因内务差被扣0.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500余元。属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缴款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消费较高未完全履行罚金刑,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