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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向伟与赵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向伟,赵文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1民初1021号原告:郑向伟,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被告:赵文波,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郑向伟诉被告赵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郑向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向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郑向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月雯人民陪审员  张继敏人民陪审员  拔 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