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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张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927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坤,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强,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余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依法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王晓婷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