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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1000元,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恢1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申请执行费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