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1000元,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恢1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申请执行费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