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某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被执行人姚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2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5万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某现于武都监狱服刑,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交通工具等其它个人财产可供案件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予审判员 杜鸿武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