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智刚、何丽、张丽、肖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租联社,肖智刚,何丽,张丽,肖吉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224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租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告:肖智刚(曾用名:肖志刚),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丽,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丽,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肖吉洪,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智刚、何丽、张丽、肖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本案在起诉时被告肖智刚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代贵审判员 陈益勤审判员 董震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峻寒 微信公众号“”